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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民等诉孙鹏撤销合同纠纷案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确认该协议无效,这一诉求即无事实依据,又不具备法定条件。双方所签协议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答辩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答辩人逼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处于自愿原则,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答辩人同原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减水剂业务关系,不存在答辩人委托原告代找人的事情,答辩人对于原告的雇员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69 000元即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第三,本案原告请求撤销协议和要求答辩人支付原告69 000元,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5日原告高英民、{刘0X}雇佣牛天堂等五人在其家庭院内从事拌减水剂工作,6日早上牛天堂在工作中因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10日在淄川区城南镇党委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达成协议书一份,确定“一、牛天堂的死亡由赔偿义务人高英民、{刘0X}承担赔偿责任。二、牛天堂的死亡与{孙2X}无任何关系,{孙2X}不承担责任。三、{孙2X}自愿资助高英民、{刘0X}38 000元。四、因牛天堂死亡引起的任何纠纷有高英民、{刘0X}承担责任并处理,与{孙2X}无关。”2006年8月11日,原告{刘0X}与死者牛天堂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份,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牛天堂家属107 000元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上述两份协议均已即时履行完毕。
  
  现原、被告争议的问题为原告高英民、{刘0X}主张其找牛天堂等五人从事拌减水剂工作是代被告{孙2X}雇佣的,{孙2X}是实际受益人,牛天堂的死亡应由被告{孙2X}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牛天堂的家属达成的死亡赔偿协议是受牛天堂的家属逼迫,因此要求撤销原、被告2006年8月10日达成的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69 000元,为此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由原告{刘0X}与被告{孙2X}及其妻吴凤珍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原告并申请证人王炳山、王丕皆、刘元德出庭作证予以证实。被告则认为原、被告2006年8月10日达成的协议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存在着加工承揽减水剂业务,被告与牛天堂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200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是被告及其妻受原告的逼迫所致。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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