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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民等诉孙鹏撤销合同纠纷案
摘要:刘玉婷、王小宁、孙鹏、王发喜、本村、淄川区般阳生活区、东关生活区40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

高英民等诉{孙2X}撤销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川民一初字第3107号


  原告高英民,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城南镇苏王村人,现住{地址:0}
  
  原告{刘0X},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城南镇苏王村人,现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王1X},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地址:1}
  
  被告{孙2X},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淄川区昆仑镇奎三村村民,现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王3X},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英民、{刘0X}与被告{孙2X}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英民、{刘0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1X},被告{孙2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8月3日被告委托原告{刘0X}从劳务市场代找人,并暂借用原告的地方为其从事拌减水剂工作。2006年8月5日找来牛天堂等五人开始工作,次日早上牛天堂在工作中因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除被告的妻子吴凤珍去办住院手续交了钱不再露面外,被告{孙2X}一直拒不出面解决此事。原告出于朋友之情跑前跑后。由于找不到被告,死者家属在长达近一周的时间内,对原告进行纠缠、辱骂,甚至殴打,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作为受益人雇主{孙2X}却利用原告所处为难境地,逼迫原告与之签订协议书一份,要求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事故的赔偿与他无关,但自愿资助原告38 000元。因死者家属长期在原告处闹,便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协议书上签了字,支付了死者各种赔偿费用107 000元。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非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让原告承担了69 000元的赔偿责任,主观上是恶意的,且该协议的签订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的经济利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确认该协议无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9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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