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全发、张洪学、本村、淄川区双杨镇东河村、人口登记卡、财产清单、借款明细表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且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圣业红诉{张1X}离婚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川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圣业红,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地址:1}村民,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张0X},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淄川区双杨镇牛家村村民,现住
{地址:0}。
被告:
{张1X},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邑县田口乡王化村村民,现住
{地址:1}。
原告圣业红诉被告
{张1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圣业红及其委托代理人
{张0X}、被告
{张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业红诉称:原告于1983年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迁至原告处居住至今,由于双方相距很远,彼此之间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于1984年和1986年分别生育一子一女后,被告脾气变得十分暴躁,经常醉酒后对原告进行打骂。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04年12月离开父母、子女去天津打工,并于2006年12月从天津回家。在此期间,被告开始参加传销活动,为此负债15000元。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现有住房由其子女居住,被告另找住房;财产依法均分。
被告
{张1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虽然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30日在山东省临邑县兴隆镇登记结婚,现结婚证已丢失。婚后,原、被告回
{地址:1}居住至今。原、被告婚后于1984年9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圣绍峰,于1986年8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圣姗姗,现两子女均已年满18周岁且都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于2005年阴历正月初二外出去天津打工,并于2006年底打工后回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