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树翠、王其霞、王倩、本村、
王家生等诉{王1X}其他法定继承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川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王家生,男,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村民,现住
{地址:0}。
原告:
{马0X},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村民,现住
{地址:0}。
被告:
{王1X},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村民,现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王2X},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村民,现住
{地址:0}。
原告王家生、
{马0X}诉被告
{王1X}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振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生、
{马0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王1X}委托代理人
{王2X}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允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子王木庆于2003年6月1日去世,留下价值2万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将房屋卖掉,未将原告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分给两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分遗产4000元。
被告
{王1X}辩称:卖房子的钱已经都偿还王木庆生前欠下的债务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家生、
{马0X}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王木庆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
{王1X}系王木庆之妻,王木庆有两个女儿,大女儿
{王2X},小女儿王亚文。王木庆去世后,被告将位于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价格转让,并将该款自行占有。另查明,被告所卖房屋东西13米,南北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长13米、宽5米的地基使用权属于两原告所有,庭审中,两原告放弃对该地基的使用权,同意列入遗产中共同分割。被告辩称卖房的钱已偿还王木庆生前欠下的债务了,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淄川区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明细、平面图、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委出具的证明及建筑搬迁协议、死亡注销证明、购房合同、收到条及法院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各一份在卷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