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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刘跃华、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

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辛光平,董事长。
  被告{公司1},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0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公司1}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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