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跃华、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
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辛光平,董事长。
被告{公司1},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0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公司1}银行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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