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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海诉张书敏等民间贷款纠纷案
摘要:李杰、

刘继海诉张书敏等民间贷款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四初字第19号


  原告刘继海,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生,住东营市辛店街道办事处孙路居委会
  被告张书敏,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住东营市东营区金鸿花园101-2-3.
  
  被告{李0X},男,汉族,1944年11月7日,住东营市东营区金鸿花园99-3-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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