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孙金芬、
邵丙钊诉毛帮来等民间贷款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四初字第21号
原告邵丙钊,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毛帮来,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西小区1-09号.
被告
{孙0X},女,汉族,1968年07月11日,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西小区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条第一款、第
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