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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常莉与刘伦芝抚恤金纠纷执行案
摘要:

柯常莉与刘伦芝抚恤金纠纷执行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石执字第03号


  申请执行人柯常莉,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城关镇堡子村六组。
  被执行人刘伦芝,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5)石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伦芝与2007年1月30日前自觉给付柯常莉抚恤金200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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