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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诉陈长春离婚纠纷案
摘要:

常青诉陈长春离婚纠纷案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石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常青,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现住洛阳长河区中铁事务局局机关,系中铁事务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陈长春,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石泉县池河镇新兴村二组。
  案由:离婚
  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石泉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4月22日在石泉县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7月3日生育一女常凡凡。因原告常年在外工作,两人很少见面,逐渐生疏,现已无感情可言。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常青和陈长春离婚;
  二、 常青同意婚生女常凡凡暂时由陈长春抚养,但保留要回常凡凡抚养权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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