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志恒、扬子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地在扬州市文河北路67号联通大厦7楼、
赵东平诉{公司1}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16号
原告赵东平,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美术工作者,住扬州市月亮园赏月苑10幢504室。
委托代理人
{朱0X},扬州市广陵区雷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平与被告
{公司1}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平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