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嘉善舜杰建材有限公司、黄夏良、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联丰村、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檀渎村移民组、嘉善县魏塘镇车站路97号、院治疗的情况、院医疗证明书原件五份,证明经医疗诊断,原告误工休息的时间累计为十一个月、
袁玉康诉{公司0}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善民一初字第85号
原告: 袁玉康,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嘉善县魏塘镇秀北村南里港59号。
委托代理人: 陈武、倪詹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黄1X},执行董事。
被告:
{黄1X},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
{地址:1}。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 朱维中(特别授权代理),男,1948年7月3日生,汉族,系嘉善县盐业公司职工,住
{地址:2}。
原告袁玉康与被告
{公司0}(下称舜杰公司)、被告
{黄1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武、倪詹峰,两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维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4年7月,被告舜杰公司向原告开办的嘉善玉康电控船舶修造厂(下称玉康船厂)定制一条钢制运输船,该船制成后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嘉善检验所检验合格,但被告
{黄1X}认为钢船有质量问题而多次与原告交涉。2004年11月3日,被告
{黄1X}带领10余人,携带切割工具到玉康船厂要求切割船的钢板进行检验,当原告上船阻止时,被告
{黄1X}等数人对原告实施殴打,在腰部、头部等处用拳、脚踢(击)打,造成原告第五腰椎双侧椎弓断裂,第四、五腰椎间盘膨出,头部外伤,尾骶部挫伤。原告被打受伤后,于2004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6日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11个月之久。致使原告经营的玉康船厂无法正常生产, 2005年、2006年的效益与往年相比大幅下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
{黄1X}借口船舶质量问题,殴打原告致伤,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痛苦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作出赔偿。故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63927.07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 告经营损失共计79419.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