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曹荣泉的证言证实97年11月份景春富与乐永林一起送煤到我厂、周建萌的证言证实王小龙向江苏新民纺织总厂、王海明的证言证实王小龙到我厂、
乐永林合同诈骗案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善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永林,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西雁村油车浜11号。2006年9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嘉善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永林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安平、代理检察员马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7年10月,被告人乐永林得知景春富(另案处理)有煤炭销售渠道后,两人经策划后,由景春富假冒吴江市盛泽镇丝绸印染厂供销科长的身份,与嘉善上海皇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法人代表沈良贤洽谈购煤事宜,双方口头协议货到10天内付款。皇冠公司依约分批将955吨价值31万余元的煤炭交付给景春富后,景将其中的150吨煤炭销售给吴江市盛泽丝绸印染厂,因景春富与该厂存在债务关系,该厂仅支付给被告人货款32000元。被告人乐永林见无法取得全部货款,即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通过王小龙(另案处理)将余煤低价销售,并伪造了聘书及退货协议,后携带取得的货款54000元逃逸,而未向皇冠公司支付货款。
2006年9月20日被告人乐永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沈良贤的陈述证实10月上旬乐永林带景春富到我公司,介绍景春富是吴江丝绸印染厂供销科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货款10天内付清。11月至12月间陆续发煤炭955吨,货发完后,景春富讲货款在本月25日全部付清。24日我到吴江盛泽丝绸印染厂,景叫人送来两张纸头,一份是聘请书、一份是退货协议。我给景打了一个传呼,景回电讲货款已由乐永林代表公司全部结去了,当时我知道上当了。
2、证人景春富的证言证实10月份乐永林向我推销煤,并把我介绍给嘉善皇冠贸易公司的沈良贤,双方口头协议由皇冠公司向吴江盛泽丝绸印染厂供应煤炭。11月27日发来150吨煤,试烧后收下,支付货款32000元给乐永林。另有800吨煤因质量不好厂里没有要,乐永林讲把货退给他好了,并出示了皇冠贸易公司任命他为副董事长的聘任书,当晚和乐永林签订了一份内容为把货退给乐永林,我和乐永林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