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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人{盛3X},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俊,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芙蓉村下元组。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颜4X},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7)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忠强、冯汝华、罗得昌、何×犯盗窃罪,被告人刘祥华、丁志乐犯转移赃物罪,被告人刘玉俊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何×系未成年人,故于2007年4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莉、万宏焘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告人何×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韩忠强、冯汝华共同盗窃,被告人刘祥华、丁志乐转移赃物
2006年11月19日夜,被告人韩忠强、冯汝华伙同冯小兴(在逃)、谢铝(在逃)经事先商量后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振兴西路43号纽扣厂,钻窗入室将俞友兴堆放在车间内的84卷铜带(重1823.50公斤,价值约109410元)窃至西面弄堂内。冯小兴找来被告人刘祥华,准备用三轮摩托车将窃得的铜带运至江苏吴江销售,被告人刘祥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驾驶牌号为皖NU4968三轮摩托车分二次将上述窃得的铜带运至大舜村上巷一处村道旁边草丛中。因一辆车无法将铜带全部装走,被告人刘祥华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丁志乐,被告人丁志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驾驶牌号为鲁V8C577三轮摩托车将草丛内剩余16卷铜带(重893.50公斤,价值人民币53610元)中的9卷铜带装上车后,见有警车开来,便驾车逃跑。后被告人丁志乐、刘祥华、韩忠强、冯汝华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及皖NU4968、鲁V8C577正三轮摩托车被扣押,其中赃物已发还失主。
二、被告人罗得昌、韩忠强、何×共同盗窃,被告人刘祥华转移财物,被告人刘玉俊收购赃物
2006年10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罗得昌、韩忠强、何×伙同冯小兴、杨开平(在逃)经事先商量后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舜西路26号赵玉忠经营的嘉善县七龙纽扣有限公司,钻窗进入车间内,窃得铜带3卷,重约18公斤,价值约1080元。当晚,被告人罗得昌伙同冯小兴再次至该公司钻窗进入车间,窃得铜带约225公斤,价值约1350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罗德昌伙同冯小兴将最初窃得的三卷铜带卖掉后,找到被告人刘祥华运输剩余赃物,被告人刘祥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铜带(重约225公斤,价值约13500元)运至吴江市黎里镇梅墩村被告人刘玉俊经营的废品收购店,被告人刘玉俊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收进,付款91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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