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青林、季彪、卢军、盛方、颜伟新、同上、
韩忠强等盗窃、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案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善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忠强,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三联村民主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汝华,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金沙县茶园乡中坝村田坝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祥华,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茶台村柳元组。因涉嫌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
{刘0X},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志乐,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小山村土楼组。因涉嫌犯转移赃物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
{季1X},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得昌(又名:罗德昌),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金沙县茶园乡团结村新立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
{卢2X},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男,1989年5月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金沙县茶园乡茶园村太平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何兴科(系被告人何×之父),男,1964年7月生,仡佬族,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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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吴付群(系被告人何×之母),女,1963年2月生,仡佬族,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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