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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美珍等诉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摘要:周国平、雷丽玲、丽水市灯塔小区24幢102室、址同上、

乔美珍等诉{周0X}民间借贷纠纷案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莲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乔美珍,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高井弄57号3幢608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益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高井弄42号。
  
  被告:{周0X},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被告:{雷1X},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原告乔美珍为与被告{周0X}{雷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3月6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次日裁定查封了被告{周0X}所有的坐落{地址:0}房屋,并依法由审判员周来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美珍的委托代理人施益平、被告{雷1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0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美珍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6年8月24日,两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分别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20‰,于2007年1月23日前还清本息。借款逾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并从2006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被告{周0X}未作答辩。
  
  被告{雷1X}辨称:答辩人与被告{周0X}确系夫妻。被告{周0X}所借的钱答辩人不清楚。答辩人签字的借条是原告代理人拿到答辩人家,被告{周0X}叫答辩人签的,钱有无拿到答辩人也不清楚,答辩人也不认识原告乔美珍。原来答辩人也不认识原告代理人,原告与被告{周0X}之间有什么协议答辩人并不知情,借款的用途答辩人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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