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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云盗窃案
摘要:

钟丽云盗窃案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莲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丽云,女,1970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范村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丽云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丽云(化名张丽媛)于2006年11月19日晚,在丽水市府前菜场东门口,用事先窃得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朱文连的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钟丽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丽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丽云的供述,证明其盗窃摩托车的经过情况;2、被害人朱文连的陈述,证明其摩托车被盗的事实;3、证人陈慧雄的证言、寄售行旧货业登记本,证明被告人钟丽云(化名张丽媛)将摩托车典当的事实;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摩托车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丽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丽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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