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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畅实业有限公司诉战秀芳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景民三初字第17号)
     二、对被告{战2X}的证据,因{战2X}是与苏太公司进行交易,苏太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对苏太公司的证据1、2、3组,因{战2X}、格兰特公司不持异议,且与两家有关联,予以确认真实性和证明力。
  
  四、对格兰特公司的第1组证据,海畅公司、{战2X}、苏太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予以确认真实性和证明力;对第2组证据,{战2X}、苏太公司认为与其无关,海畅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原创图,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可予确认真实性,由于格兰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新在本院询问中,认可格兰特公司是2002年成立,2005年6月左右开始投入生产,因此,创作的具体时间不予确认;对第3组证据,{战2X}、苏太公司认为与其无关,海畅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因该说明书是被告格兰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新所写的创作过程,其所写的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证明力不予确认;对第4组证据,海畅公司、{战2X}、苏太公司对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真实性不持异议,可予以确认真实性。但该证书是在原告起诉后办理的,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对第5组证据,与对原告第5组证据的认证意见相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上世纪八十年代成立的中国台湾地区企业,2001年创立“法蓝瓷”品牌。后陆续在国内和美国、欧洲等地区设立相关企业。原告设计的陶瓷制品以“法蓝瓷”命名投放国内外市场后,得到普遍好评。先后在2002年6月的美国纽约获最佳礼品奖,2003年中国台湾“文建会”获优良工艺奖,2004年中国台湾外贸协会获台湾精品奖、最佳潜力品牌奖,英国专卖店协会最佳陶瓷礼品奖,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表率、最佳造型奖,2005年获台湾精品金质奖,美国礼品和收藏协会最佳年度装饰烛台奖,中国商务部颁发的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金奖,2006年获深圳文化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金奖,美国礼品和收藏品协会年度最佳时尚配件奖,台湾精品奖银质奖,中国景德镇陶瓷博览会金奖,第七届中国工艺大师作品暨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金奖,中国宜兴美术工艺大赛银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世界杰出手工艺品徽章等多项大奖。多次受到了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接见和表彰,中央和省、市等多家新闻媒体也曾多次报道、宣传。原告注重广告宣传,销售区域遍及全球,营销网络在国内外有5000多家。原告自主开发和创新的陶瓷制品,除在中国境内登记著作权外,还在中国获得了多项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因原告生产的制品影响大,企业商誉、产品信誉良好。先后遭受广东潮州、台山、深圳、广州、及福建德化、江西景德镇等地生产厂家多次侵权记录。由于原告的“法蓝瓷”品牌系列陶瓷做工精湛,具有独特、时尚、人文、艺术的价值,且电视、报刊、户外广告等的长期持续报道,在中国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税均在同行业排名中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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