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梁振、戴吉礼、战秀芳、石景夫、香港苏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刘玉霞、李俊、潮州市格兰特服饰有限公司、徐静、冯锐、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嘴柯士甸路19-23号太古贸易大厦8楼805-6室、所地: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试验站后路D4-1-3-2地块、
海畅实业有限公司诉{战2X}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景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海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五段一六七号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
{梁0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戴1X},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战2X},景德镇市振中陶瓷经销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
{石3X},景德镇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干部。
被告
{公司4}。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刘5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
{李6X},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7}。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徐8X},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冯9X},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海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
{战2X}、
{公司4}、
{公司7}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委托代理人
{梁0X}、
{戴1X},被告
{战2X}代理人
{石3X},
{公司4}(以下简称苏太公司)委托代理人
{李6X},
{公司7}(以下简称格兰特公司)委托代理人
{徐8X}、
{冯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台湾企业,其设计创作法蓝瓷品牌之系列陶瓷美术作品,自投放国内外市场后,取得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已是知名品牌。原告为了得到保护,已将该系列作品在中国境内的版权中心进行了作品登记。今年6月份,原告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金昌利陶瓷大市场内的被告
{战2X}店内发现低价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陶瓷制品。经原告调查,侵权的陶瓷制品是
{战2X}从被告苏太公司购进,苏太公司又是从被告格兰特公司购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鉴此,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公开在全国性报纸上和销售境外的国家、地区刊登致歉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