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斌、夏宏年、黄凡钰、王长益、周德广、王国祥、海陵公司、陈述、海安县雅周镇王垛金庄村25组、高邮市甘垛镇甘泉村六组12号、
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诉{王3X}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166号
原告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农林村12组。
法定代表人
{陈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夏1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黄2X},江苏南通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3X},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
{地址:0}。
被告
{周4X},男,1938年11月22日生,汉族,高邮市甘垛邮兴包装厂负责人,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王5X},高邮市甘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海陵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因与被告
{王3X}、
{周4X}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公司6}的委托代理人
{夏1X}、
{黄2X},被告
{周4X}及其委托代理人
{王5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
{王3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公司6}起诉称:2006年3月,
{王3X}未经本公司许可,私自找
{周4X}定作了近3000条“海陵”牌系列复混肥的包装袋。同年4月,
{王3X}从兴化市荻垛镇洪伦磷肥厂以低价购买颗粒磷肥,并用私自定制的包装袋按每袋50公斤重新包装,冒充“海陵”牌系列复混肥,以人民币88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海安县雅周镇王金莲、陆秀梅、卢义道等农资销售点共计594袋,销售额为26136元。被告
{周4X}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被告
{王3X}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
{王3X}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7820元(按被告
{王3X}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2、被告
{周4X}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960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