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善彬、於博、南通龙之韵纺织品有限公司、卞睿勇、龙之韵公司、所地南通市通宁大道166号、
南通卡迪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诉{公司2}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028号
原告南通卡迪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川港镇工业园区综合区。
法定代表人
{陈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於1X},南通众联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卞3X},总经理。
原告南通卡迪丹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迪丹公司)与被告王守金、
{公司2}(以下简称
{公司4})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迪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於1X}、被告
{公司4}法定代表人
{卞3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守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撤回对其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迪丹公司诉称:
{陈0X}于2005年8月28日独立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和鸣禅风》,于同年9月15日向江苏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作品登记号为10T-2005-F—2894,并于同年10月18日与原告签订了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合同,原告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著作权。此后,原告将该美术作品大量使用于床上用品套件的生产,该产品市场销量极大。被告
{公司4}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也在床上用品套件上大量复制该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公司4}立即停止侵犯“和鸣禅风”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
{公司4}承认原告依法享有“和鸣禅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涉案的床上用品套件系由其贴牌生产,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认为原告诉请赔偿的数额太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