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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初明故意伤害案
摘要:赵桂斌、李庆威、

马初明故意伤害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初明,男,25岁(1981年12月6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文水县孝义镇孝义村国道东街三巷93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羁押,2007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0X},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1X},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初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初明及其辩护人{赵0X}{李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初明于2004年9月30日9时许,因其汽车玻璃被张斌(男,44岁)砸坏一事,到昌平区北七家镇亚北铁艺车间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张斌及其妻子于建玲(女,38岁)砍伤。经鉴定,张斌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上限),于建玲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初明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斌的陈述,证人于建玲、谭二明的证言,接报案、到案经过,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马初明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初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初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初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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