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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森诉许昌市名伦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许昌甫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新科技电器精修站于2003年7月29日在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开业,经营期限为2003年7月29日到2007年9月30日,经营者是陈永强,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维修服务。名伦公司为空调加管移机支付200元费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的河南省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26.12元,张子夜的父亲张俊杰将此事故的索赔权转给了李金森。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空调漏电致人死亡,是行为人的两个过错间接结合造成本案的损害后果:一是作为依法核准经营的精修站,派去为名伦公司移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电工证,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在移机过程中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漏电,这是精修站的过错;二是名伦公司在被告知空调漏电后,没有及时采取维修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这是名伦公司的过错。原审判令名伦公司作为空调的产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名伦公司是空调的产权人,且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精修站进行追偿。原审没有追加精修站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张子夜的父亲已经将索赔权利转让给其母亲李金森,已经审理查明因而原告主体适格。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于本案而言,之所以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于其自身的典型性和特殊性。
  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即本案中精修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正确划分被告人名伦公司与精修站所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对其二者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一种意见是:空调漏电致人死亡,是两个行为人的过错直接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1)精修站派出不合格的人员,在移动空调时没有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漏电存在一定的过错;(2)名伦公司在被告知空调漏电后,没有及时的维修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名伦公司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两个过错直接结合在一起致使被移机的空调漏电而致人死亡,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名伦公司与精修站应当按照其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审应当追加精修站为本案当事人而没有追加,故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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