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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等票据诈骗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刘远飞、马添城、,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捕前系新疆德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华等票据诈骗案
(单位犯罪)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中刑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新刑终字第85号。
  2.案由:票据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罗华,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1997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地址:0}
  辩护人:{刘0X},乌鲁木齐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金万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9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1997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捕前系新疆五家渠万城宾馆经理。
  辩护人:{马1X},佛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鑫,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199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捕前系新疆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人民路分理处会计。
  被告人(上诉人):刘忠信,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白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1997年1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8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被逮捕。无职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勤;代理审判员:赵俊龄、高峰。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良;代理审判员:王福生、毛小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4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12月,新疆坤龙工贸公司持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山东德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给山东省棉麻公司德州采购供应站的编号为06253344号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面额为350万元。1997年2月10日,该公司的吴德胜(曾用名“吴详”、“吴庆峰”)通过被告人刘忠信、金万平以20万元价格将该承兑汇票变卖给新疆德康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罗华知道该承兑汇报缺少第三联,无法兑现。后被告人金万平按被告人罗华的旨意与被告人刘忠信印制了该汇票的第三联。1997年3月10日,被告人罗华用该汇票在新疆金属公司有色公司购买了价值350万元的钢材。钢材变卖后,被告人金万平得赃款90万元,刘忠信得赃款5 000元,其余赃款被罗华挥霍。此外,罗华通过关系将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保险中心的700万元存入建设银行人民路分理处。为达到骗取该款的目的,被告人罗华指使被告人金万平伪造印章。随后金万平找到被告人刘忠信要求帮忙刻制印章。刘忠信通过刘栏(在逃)以1.2元的价格私刻了“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保险中心”、“乌鲁木齐市建行体育馆路分理处”、“军区后勤资金结算中心”三枚印章。新疆德康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陈晓明持德康公司伪造的证明购买了一本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保险中心转账支票,并于同年4月2日以转账方式将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保险中心账户上的699.9万元转入新疆德贵有限公司账内。同年四五月间,德康公司从德贵公司转账现金580万余元,其中给他人400万元,投资180万元;后又从德贵公司转账80万余元,用于德康公司的各种开支。剩余款39.9万元提现后,被被告人罗华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华、金万平、刘鑫、刘忠信以伪造、冒用他人的汇票、支票的手段,骗取国家财产1 049.9万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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