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廖涛、张惠军、徐洁玲、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李学全、朱世东、深圳市天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剑波、李卫东、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2011号庆安大厦804A室、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民营路六区十九号第二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公司6}专利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
{廖0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
{张1X},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
{徐2X},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公司3},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朱5X},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6},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李7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8X},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公司3}(简称鑫源通电子公司)因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
{张1X}、
{徐2X},上诉人鑫源通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朱5X},被上诉人
{公司6}(简称天安通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李8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