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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雯珊与宜昌顺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聂发莲、徐伟、宜昌顺联商贸公司、宜昌顺联商贸有限公司、所地宜昌市环城东路30号、

刘雯珊与{公司3}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雯珊,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民主路4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3}(以下简称{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聂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1X},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雯珊因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雯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江南,被上诉人顺联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1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1月8日,刘雯珊(乙方)与{公司2}(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经营场地,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每年分两次付清,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第二期付款时间为2006年6月1日;乙方自行安装电表,电费按实际数额交纳,公共照明每家按面积分摊核算;承包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拖延交费每天按管理费30%收滞纳金,一个月未交管理费终止合同,限期撤出,不按期撤出,甲方有权没收所有货物;不符合终止合同条件,而乙方要求撤出的,所交管理费不退。乙方合同期满,不再继续经营,撤出时所有装潢必须保持完整,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刘雯珊依约向顺联商贸公司交纳管理费12766元。刘雯珊另交仓库保管费170元,灭火器押金360元后进场经营。刘雯珊没有按照约定交纳电费。2006年2月17日曾发生停电问题。2006年3月18日,刘雯珊撤出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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