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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雄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洲坝集团三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龚平源、葛洲坝集团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侯建常、时犹江、李晶、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上导堤路3号、

宜昌市雄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1}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宜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雄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云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苏洪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0X},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侯2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3X},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4X},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市雄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三峡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06)葛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爱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爱民、代理审判员鄢睿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7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雄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0X},三峡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3X}{李4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坐落于宜昌市西陵区云林路19号的厂房和附属建筑物由三峡实业公司管理和使用。雄风公司系三峡实业公司原下属的宜昌市葛洲坝摩擦材料厂经企业改制后,由该改制企业职工自行组建的公司。2004年10月28日,三峡实业公司的下属工业分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与上诉人雄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工业分公司将云林路19号的2栋房屋,建筑面积为1623.08平方米出租给雄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04年6月23日至2006年6月22日,年租金48700元。2005年6月2日,三峡实业公司的下属工业总公司(即工业分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与雄风公司又签订二份租赁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将雄风公司出资兴建的产权为三峡实业公司所有的712.7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雄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05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年租金22000元。第二份合同约定,云林路19号剩余房屋、厂区砼地坪、道路、排水沟、围墙及水电设施出租给雄风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05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年租金20000元。二份合同对租赁物的管理、租金交付、相关费用、解除合同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如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因国家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征用、三峡实业公司开发使用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必须无条件解除。合同签订后,三峡实业公司的工业总公司与雄风公司履行合同,三峡实业公司认可了其工业总公司的行为。2006年4月5日,葛洲坝集团公司批准了云林路19号由三峡实业公司兴建住宅房的规划。2006年7月20日,三峡实业公司给雄风公司送达了房屋租赁合同到期通知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2006年8月1日,三峡实业公司给雄风公司送达终止租赁房屋合同限期搬迁通知,告诉其搬迁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6日,并要求做好搬迁工作。雄风公司收到通知后,与三峡实业公司协商无果,三峡实业公司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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