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金治、凤凰县吉信镇首云村、
吴初中等盗窃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初中,男,1987年9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文盲,农民,家住凤凰县吉信镇三角坪村。
被告人
{吴0X},男,1979年1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
{地址:0}。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12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初中、
{吴0X}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初中、
{吴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
{吴0X}、吴初中伙同“青友”、“强寿”、“前辉”(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凉溪村欧鹏服装厂,由
{吴0X}、吴初中与另一人爬窗入室,在二楼办公室窃得朱鹏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液晶显示器一台、中华香烟四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540元。
2006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初中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中能集团,撬窗进入采购部办公室,窃得液晶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三台,合计价值人民币6075元。
200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初中伙同“吴兴权”(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松塘村钟新富家,撬窗入室,窃得黄铜300斤,价值人民币3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初中、
{吴0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失主朱鹏、钟新富的陈述;证人吕良忠、章枥文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初中、
{吴0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