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虞聪贩卖毒品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聪,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702111914,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雄县坡头镇仁和村水井组。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聪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虞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虞聪在路桥区蓬街镇蓬街私立中学前门,以280元的价格将0.3克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杰、方敏。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震宇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没收毒资人民币二百八十元及手机一只,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