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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金木等非法侵入住宅案
     被告人尚金木、{郭0X}{何1X}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问后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金木、{郭0X}{何1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陈尚全交待;失主蔡国栋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图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金木、{郭0X}{何1X}目无法纪,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人有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金木犯非法侵入住{地址:3}
  
  被告人{郭0X}犯非法侵入住{地址:3}
  
  被告人{何1X}犯非法侵入住{地址: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尚金木、{郭0X}{何1X}的刑期均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07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七年四月六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附: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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