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林平、王兆辉、
陈军等盗窃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军(系精神发育迟滞者),男,1985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33100419850804061X,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后蔡村。曾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2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本案于2006年12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
{陈0X},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令军,男,1964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3196407021813,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太和县李兴镇孔大村委会西张楼133号。因本案于2006年1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
{王1X},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帅,男,1971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3197101013494,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马油坊村马庄。因本案于2006年12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孔令军、屈帅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孔令军窜至本区路北街道后蔡村王奕鹏的仓库,窃得五只香港樱花牌热水器(价值人民币5500元)。
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孔令军窜至本区路北街道后蔡村王奕鹏的仓库,窃得四袋和港中财水管接头(价值人民币2464元)。
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屈帅窜至本区路北街道后蔡村江维铭的仓库,窃得六只百乐星牌热水器(价值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