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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春寻衅滋事案
摘要:

邱士春寻衅滋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士春,绰号“小狼”,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西村5区16号。2003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07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士春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邱士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邱士春被他人纠集伙同梁小海(已判刑)、牟亮亮、罗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畅想网吧后面,用刀、石块无故砍、砸浙J34555号黑色红旗轿车,造成该车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400元。
  
  2001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邱士春被他人纠集伙同梁小海、牟亮亮、罗龙、林海兵等人在金清镇金丰宾馆前,持刀追砍梁都、吴海杰等人,并砍伤吴海杰。经法医鉴定:吴海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士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斌、吴海杰的陈述,证人王正、潘恩辉、梁都的证言,同伙牟亮亮、梁小海、徐杰、陈旭东、罗龙的供述,鉴定书,同伙的刑事判决书,前罪判决书,辨认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士春目无法纪,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且又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士春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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