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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寻衅滋事案
摘要:

王辉寻衅滋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青龙西路44号。因本案于2007年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辉酒后来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青龙西路51号刘富霞的美发店,敲门进入店内任意毁损物品并与刘发生扭打,被告人王辉用右拳击打刘的左耳,导致其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刘富霞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辉赔偿刘富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2007年1月10日,被告人王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富霞的陈述;证人罗学玲、艾翠香、赵大芬、刘翠婵、王克初、王忠兴的证言;伤情检验报告;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目无法纪,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案发后能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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