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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前伟等盗窃案
摘要:

龙前伟等盗窃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前伟,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33123198811167832,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禾库镇禾苗村8组。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龙羊成,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33123198212168411,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凤凰县禾库镇禾苗村1组。因本案于2006年12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前伟、龙羊成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前伟、龙羊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龙羊成、龙前伟伙同其老乡(另案处理)窜至路桥城区马铺路新阳光大酒店二楼大安德力网吧,趁无人之际,窃走网吧107、175号桌上的黑色17寸菲利浦牌170S6型液晶显示器两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320元。
  
  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龙羊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羊成、龙前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黄军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龙羊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前伟、龙羊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羊成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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