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雪钱交通肇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雪钱,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23197801115850,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温岭市箬横镇五房村中西片8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7年1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雪钱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江雪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江雪钱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J-K7180号微型普通客车,将生病的舅父梁方梅及梁素娥、颜冬连等七位亲属从椒江中心医院接回驶往温岭市箬横镇方向。15时50分许,途经路桥区新桥镇环城南路406号桥边时,因疲劳打瞌睡导致该车驶入路旁的河中,造成梁方梅和梁素娥二人当场死亡、颜冬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交通事故。台公交路(2007)认字事故第0008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江雪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江雪钱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雪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招德、梁妹香、梁德富、梁云利、陈菊花、李彩芳、蔡国初证言;尸体检验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和解协议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雪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被害方基于亲戚关系要求从宽处罚,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