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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平非法买卖枪支案
摘要:

张李平非法买卖枪支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72号


  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李平,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枝江市百里洲镇和艾村5组。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1月30日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李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李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李平受陈永全之邀,协助陈从枝江市携带一支袋鼠牌猎枪及22发猎枪子弹,到宜昌城区出售,由张联系并提供卖枪的交易地点,使得陈永全将该枪及子弹卖给柳其云,后张李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李平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李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张李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张李平提出其系从犯,是在开始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犯罪,没有分得赃款,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枝江市董市镇五岭村村民陈永全得知宜昌市城区居民柳其云有意购买1支猎枪,恰逢陈永全姐夫李天武(另案处理)欲出售家中存放的1支袋鼠牌猎枪及22发猎枪子弹,陈永全即用电话与柳其云谈妥售枪事宜。2005年9月5日下午,陈永全携带上述枪弹,邀约上诉人张李平乘公交车赶赴宜昌城区,即将抵达宜昌城区时,陈永全告诉张李平售枪真相,张李平显出后怕,但碍于情面,仍帮助陈永全联系并提供熟人李彩云开的位于宜昌市珍珠路29号“佳服仕”服装店,作为卖枪的交易地点,并于当日下午14时许帮陈永全携带子弹进入店内,陈永全将该枪及子弹卖给柳其云。当日下午1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将柳其云抓获,同时起获柳其云当日购买的猎枪及猎枪子弹。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足以致人死亡。2005年12月14日张李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并提供了陈永全的个人基本情况。2006年6月9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柳其云有期徒刑三年,陈永全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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