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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南京艺海珠尘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郭岳洲、徐亚兵、南京艺海珠尘网络有限公司、中凯公司、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陆楼38号、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公司2}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1X},江苏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艺海珠尘公司),住{地址:0}
  
  本院受理原告{公司3}诉被告艺海珠尘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公司3}于2007年3月29日以尚须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公司3}申请撤回对被告艺海珠尘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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