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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玉堂等诉上海艾伊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荆1X}
等诉
{公司2}
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
{荆1X}
。
原告
{公司0}
。
法定代表人
{荆1X}
,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王佩佩,江苏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
{公司2}
。
被告
{公司3}
(现名称变更为连云港市乐客隆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
{荆1X}
、
{公司0}
与被告
{公司2}
、
{公司3}
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荆1X}
、
{公司0}
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公司2}
、
{公司3}
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荆1X}
、
{公司0}
撤回对被告
{公司2}
、
{公司3}
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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