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荆玉堂、上海艾伊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灌南县听潮商业有限公司、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011号、所地在江苏省灌南县人民中路19号、
{荆1X}等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荆1X},男,1963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桂仙街85-69号。
原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荆1X},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王佩佩,江苏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公司2},住{地址:1}。
被告{公司3}(现名称变更为连云港市乐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住{地址:2}。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1X}、{公司0}与被告{公司2}、{公司3}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荆1X}、{公司0}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2}、{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1X}、{公司0}撤回对被告{公司2}、{公司3}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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