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玉堂等诉上海艾伊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荆1X}等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115号


  原告{荆1X}
  
  原告{公司0}
  
  法定代表人{荆1X},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王佩佩,江苏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公司2}
  
  被告{公司3}(现名称变更为连云港市乐客隆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1X}{公司0}与被告{公司2}{公司3}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荆1X}{公司0}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0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2}{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1X}{公司0}撤回对被告{公司2}{公司3}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