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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友亚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案
摘要:王更生、

樊友亚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67号


  原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明玉,男, 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个体经商,住董市镇综合大市场。系死者鄢丰伟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友亚,男, 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枝江市百里洲镇杨家庵村五组,现住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民主大道18号。200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0X},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男, 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宝筏寺村二组。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6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鲜海亚,男, 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永收垸村三组,现住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绿岛花园小区。200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友亚犯故意伤害罪、王强犯寻衅滋事罪、鲜海亚犯窝藏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明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枝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樊友亚、王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鄢明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2006年8月27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强在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文明巷滕廷望茶馆内与被告人樊友亚发生争吵,后经他人劝解,双方平息。王强离开时,询问樊友亚叫什么名字。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强邀约胡远春、张大海(均另案处理)、鄢丰伟(已殁)等人持刀窜至该茶馆找樊友亚讨说法。王强、胡远春、张大海先进入茶馆,鄢丰伟与另一个伢子(不知姓名)拿刀站在茶馆外。王强问樊友亚,先的事怎么解决,樊友亚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不甘示弱,王强要樊先将刀放下,樊不放,王强威胁说:“不放就砍手”,随后,张大海朝站在茶馆外的鄢丰伟等人喊:“把他(指樊友亚)搞了”,鄢丰伟及另一伢子持刀冲进茶馆,鄢丰伟持刀砍樊,王强从鄢丰伟手中接过一把刀砍向樊友亚,樊用椅子挡住,并持水果刀刺向鄢丰伟。殴斗中,樊友亚刺伤鄢丰伟胸背部及肩部等处,致鄢丰伟受伤,后被告人樊友亚逃离现场。被告人王强将鄢丰伟送往枝江市人民医院,在送往途中鄢丰伟死亡,王强即打“110”报案。经枝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鄢丰伟系胸背部及腹部被刺造成右肺破裂,肠系膜血管破裂导致胸腔大出血合并失血性死亡。樊友亚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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