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宜昌市康达公司、刘建华、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7号、
程生耀与{公司0}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生耀,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205005201100613,汉族,原
{公司0}职工,住宜昌市沿江大道40号。
委托代理人王惠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刘1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江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生耀为与被上诉人
{公司0}(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6)西三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生耀的委托理人王惠群,被上诉人康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江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程生耀于1976年参加工作,1990年4月调入康达公司任经理。1995年9月,残联(甲方)与程生耀(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按时支付乙方工资和奖金津贴及其它政策性补贴。甲方应保障乙方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甲方应严格按规定为在职职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会统筹保险事宜;双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给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有:甲方聘任乙方为康达公司经理,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双方并就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1996年6月,残联任命程生耀为康宜公司经理。1999年6月,康宜公司被注销,程生耀一直待岗在家。程生耀自1997年起就未领取生活费用。
2006年2月,程生耀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康达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安排工作;2、由康达公司补缴1996年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3、由康达公司补发1996年至今的生活费;4、仲裁费由康达公司承担。该委员会裁决:1、由康达公司与程生耀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程生耀工作岗位或按300元/月支付程生耀生活费。2、由康达公司从2006年1月起为程生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当事人按规定比例依法承担。3、驳回程生耀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