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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冬仙等诉上海瑞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摘要:江苏堂皇集团有限公司、荆玉堂、上海瑞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连云港鼎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祥发卧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姜冬仙、堂皇公司、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所地上海市嘉行路1555号、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解放中路“梦迪妮家纺”专卖店、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叠石桥绣品城西首、

{姜5X}等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姜5X},女,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桂仙街85-69号。
  
  原告{公司0}(以下简称{公司6}),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荆1X}{公司6}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晓宁、王佩佩,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瑞居公司),住{地址:1}
  
  被告{公司3}(以下简称鼎顺公司),住{地址:2}
  
  被告{公司4}(以下简称祥发公司),住{地址:3}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5X}{公司6}诉被告瑞居公司、鼎顺公司、祥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5X}{公司6}于2007年3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姜5X}{公司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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