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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厂诉靖江市金秋竹采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曹广清、顾晓宁、靖江市金秋竹采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净海厂与被告金秋竹公司、净海厂撤回对被告金秋竹公司、净海厂、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城南区苏源电路、

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厂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厂(以下简称{净5X}),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曹0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顾1X},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法律诉讼部主任。
  
  被告{公司2}(以下简称金秋竹公司),住{地址:0}
  
  被告江苏金秋竹集团(以下简称金秋竹集团),住{地址:0}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3}、金秋竹集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净5X}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净5X}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秋竹公司、金秋竹集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4}、金秋竹集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净5X}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 ○七年 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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