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曹广清、顾晓宁、靖江市金秋竹采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净海厂与被告金秋竹公司、净海厂撤回对被告金秋竹公司、净海厂、所地在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城南区苏源电路、
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厂诉{公司2}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厂(以下简称
{净5X}),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
{曹0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顾1X},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法律诉讼部主任。
被告
{公司2}(以下简称金秋竹公司),住
{地址:0}。
被告江苏金秋竹集团(以下简称金秋竹集团),住
{地址:0}。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3}、金秋竹集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净5X}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
{净5X}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秋竹公司、金秋竹集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4}、金秋竹集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10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
{净5X}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 ○七年 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