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姚忠贤、郭浩达、罗晓霞、南京新索奇科技有限公司、邱求进、吴 俊、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357号、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50号楼101室、
吴雨诉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专利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392号
原告吴 雨,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生,北京未来梦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定东村6号。
委托代理人
{姚0X},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郭1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罗2X},该行职员。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邱4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吴5X},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雨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和被告
{公司3}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雨于200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和第
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3055元,邮寄费300元,共计3355元,由原告吴雨承担。
审 判 长 郑之平
审 判 员 叶波平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0 0七年 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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