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泰兴市抛秧盘厂、陈天如、匡桂其、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闸东路27号、江苏省泰兴市蒋华镇振华路63号、
王永贵诉{厂0}专利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三初字378号
原告王永贵,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下林桥村。
委托代理人夏平、徐冬涛,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
{厂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陈1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匡2X},男,汉族,1946年7月3生,住
{地址:1}。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贵诉被告
{厂0}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贵于2007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