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洪静、忠县植物油公司、蒋化泉、谢军、
范正兰与{公司1}关闭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渝二中民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正兰,女,56岁,汉族,重庆市忠县人,
{公司1}搬运工人,住忠县忠州镇乐天路2号7-1室。
委托代理人范忠平,重庆市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罗0X},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1}关闭清算组。
负责人
{蒋2X},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
{谢3X},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范正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06)忠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忠县植物油厂因建设需要征用忠县忠州镇红星村一、二、四组的部分土地。1986年8月4日,忠县忠州镇红星村一、二、四组部分村民与忠县植物油厂因搬运装卸发生纠纷,同月17日,忠县植物油厂与忠县忠州镇红星村临时搬运装卸组签订《关于红星村一、二、四居民组临时搬运装卸业务协议》,《协议》内容:“一、乙方(忠县忠州镇红星村临时搬运装卸组)的工作项目:主要负责甲方(忠县植物油厂)的上车、下车,装包、缝包。其它无任何临时性工种。二、乙方服从甲方领导,听从安排,在任何情况下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甲方的生产和工作。三、乙方人员须到保险公司交费保险,并在总收入中提取提留5%以备不测之用。甲方不负担乙方任何大小事故或疾病造成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四、乙方要执行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和卫生制度,不能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违者骂架罚款5元,打架罚款10元,严重者甲方有权将其交司法部门处理。五、乙方要听从甲方物质经手人的安排指挥。保证工作质量,否则返工责任自负。如不返工则由甲方另派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甲方在结账时扣除。乙方不能损坏甲方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按甲方有关规定罚款。六、乙方要讲文明、讲道德、遵纪守法,做到有组织有纪律。七、搬运装卸价格按粮食部门统一规定价格执行。八、乙方如有违反此协议者,甲方有权要求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对乙方人员进行整顿、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等8人组成临时搬运装卸组开始在忠县植物油厂从事搬运装卸物资工作,其劳动报酬按工作完成量在地方税务部门打劳务发票后统一由忠县植物油厂支付,忠县植物油厂在原告等8人的总收入中提取提留5%给原告等8人购买肥皂等日用品。2003年,
{公司1}(原忠县植物油厂)关闭,成立
{公司1}关闭清算组即被告,被告在对
{公司1}进行关闭清算时未将原告列入清算程序中。原告于2006年9月25日向忠县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忠县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于同月26日以原告的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忠劳仲不字(2006)第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年9月27日,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确认原告与
{公司1}劳动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