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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军等与廖世明借贷纠纷再审案
     案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廖世炳向{廖2X}借款未还的事实及廖文军、{廖1X}{唐0X}应共同承担清偿廖世炳生前债务的义务正确。廖文军称廖世炳未向{廖2X}借款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其他诉讼费143元,共计553元。由廖文军承担。
  
  {唐0X}、廖文军、{廖1X}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原审判决漏列主体,且原审在未对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就凭借条判令承担债务有误,要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廖世炳(已故)与{唐0X}系夫妇,也系{廖1X}和廖文军的父亲,1999年10月22日廖世炳向其妹妹{廖2X}借款1万元后,向其出具借条一份。2002年8月3日廖世炳又向{廖2X}出具书面情况证明一份。2002年10月12日廖世炳去世,2006年2月7日{廖2X}以要求归还借款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0X}{廖1X}、廖文军偿还该款。
  
  上诉事实有借条、情况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现廖世炳去世,其遗留的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廖2X}要求{唐0X}偿还借款并无不当。由于本案中对廖世炳留下的遗产未进行分割,廖文军、{廖1X}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认定{唐0X}、廖文军、{廖1X}共同承担清偿廖世炳生前债务不当,应予纠正。申请再审人{唐0X}称漏列主体的问题,由于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该条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申请再审人{唐0X}称未对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的问题,由于{唐0X}在审理中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该条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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