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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6、蓝德公司宣传册,证明蓝德公司在注册涉诉的“君安”商标前使用 商标。
  
  经审理查明:
  
  被告君安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朱4X},经营范围主要为木业装饰材料、办公家具、抗静电地板生产加工等。2000年12月2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0X}与被告{朱4X}合资开办了蓝德公司,生产强化复合地板。
  
  庭审中被告{朱4X}陈述,当时被告君安公司与蓝德公司是委托贴牌加工关系,蓝德公司通过被告君安公司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均标明被告君安公司的 标识和企业名称。对此,原告否认被告君安公司与蓝德公司是委托贴牌加工关系,但认可蓝德公司生产的强化复合地板通过被告君安公司在上海销售,且通过被告君安公司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均标有 标识和被告君安公司的企业名称。根据被告君安公司从证人陈浩然处提取的强化复合地板实物,本院认定蓝德公司销售给陈浩然的产品上标有 标识和被告君安公司的企业名称。本院当庭询问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蓝德公司通过被告君安公司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未标明被告君安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标明蓝德公司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并限期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中对此未予明确回答,庭后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蓝德公司通过被告君安公司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均标有 标识和被告君安公司的企业名称。
  
  2003年2月4日,{刘0X}与被告{朱4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4X}将其在蓝德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0X},并退出该公司经营。2006年3月2日,蓝德公司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被告君安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合资协议、蓝德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给陈浩然送货的送货单和强化复合地板实物、证人陈浩然证言、股权转让协议及庭审笔录为证。
  
  2002年6月28日,蓝德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3年10月21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224908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地板、树脂复合板、拼花地板、非金属地板、拼花地板条、镶花地板、纤维板、非金属楼梯踏板、非金属板条、非金属板。2004年7月22日,蓝德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思潮公司。2006年5月26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转让,并于2006年12月14日获得核准,现原告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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