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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3、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思潮公司工商档案、“君安”商标变更登记公告和转让公告、“君安”商标历次变更登记及转让信息、商标转让受理通知和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原告工商登记档案,证明思潮公司和原告在不同时间段内是涉诉“君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4、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驳回通知书,证明被告君安公司曾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君安”商标,因与原告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
  
  5、思潮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学业证书、工作证及相关设计作品等,证明涉诉“君安”商标系陆俊设计。
  
  6、常州市地板协会的证明,证明地板与屏风是不同产品。
  
  7、被告君安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建材装饰宣传单、被告君安公司的宣传册、公证书、被告君安公司电脑台专卖店门头照片等,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8、公证费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答辩称:
  
  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起诉时尚未取得涉诉“君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也一直是在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第359539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君威”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2、第3692765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了“君晟”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3、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佳乐家装饰材料厂的证明,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蓝德公司成立以前,就采取贴牌加工的方式生产销售强化复合地板,同时也印证被告君安公司与蓝德公司之间也是贴牌加工关系,蓝德公司生产并通过被告君安公司销售的强化复合地板均标有涉诉的“君安”商标和被告君安公司的厂名。
  
  4、与上海飞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志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培月贸易商行的订货合同、给证人陈浩然送货的送货单和未拆封的强化复合地板实物一件,以及证人陈浩然证言,证明涉诉“君安”商标是被告君安公司首先在强化复合地板产品上使用。
  
  5、被告君安公司的产品宣传册、陆俊名片、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秘书处证明函,证明被告君安公司在先使用“君安”商标,思潮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俊原系被告君安公司销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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