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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公司6}诉称: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0X}与被告{朱4X}原系常州市蓝德木业装饰有限公司(由武进市蓝德木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以下简称蓝德公司)的股东。后被告{朱4X}提出退股,经协商,{刘0X}与被告{朱4X}于2003年2月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朱4X}将其在蓝德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0X}。蓝德公司是核定使用于地板商品上第3224908号“君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04年7月,蓝德公司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上海思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刘0X}、陆俊,以下简称思潮公司)。2006年6月,思潮公司将上述“君安”商标转让给原告。本案两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同类产品、产品宣传材料及广告牌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进行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迅速占领了“君安”牌地板的上海市场,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导致思潮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从而被迫停止经营活动,退出上海市场。由于思潮公司和原告在不同时间段内是上述“君安”商标的专用权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思潮公司及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思潮公司已明确,自2004年7月至2006年10月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期间,由于两被告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权及相关民事权利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50万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及调查取证费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第322490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蓝德公司为注册在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君安”商标的初始专用权人。
  
  2、蓝德公司工商档案、{刘0X}{朱4X}的合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朱4X}因股权转让事宜起诉{刘0X}的民事诉状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证明被告{朱4X}无权使用涉诉的“君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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