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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摘要:刘惠娟、王雅汝、刘强、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朱明法、黄仁华、君安百盛公司、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廓下镇金张支线路2111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委舍头朱家25号、

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公司3}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常民三初字第52号


  原告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0X}{公司6}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1X},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2X},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朱4X},君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5X},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4X},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黄5X},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6}{刘0X}、陆俊诉被告君安公司、{朱4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7年2月2日,原告{刘0X}、陆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月5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刘0X}、陆俊撤回起诉,原告{公司6}诉被告君安公司、{朱4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由本院继续审理。2007年2月12日、3月16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公司6}的委托代理人{王1X}{刘2X},被告君安公司、{朱4X}的委托代理人{黄5X}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4X}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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