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惠娟、王雅汝、刘强、上海君安木业制造有限公司、朱明法、黄仁华、君安百盛公司、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廓下镇金张支线路2111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委舍头朱家25号、
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公司3}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常民三初字第52号
原告常州市君安百盛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刘0X},
{公司6}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1X},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2X},江苏常州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3}(以下简称君安公司),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朱4X},君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黄5X},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朱4X},男,汉族,1965年1月6日生,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黄5X},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公司6}、
{刘0X}、陆俊诉被告君安公司、
{朱4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2007年2月2日,原告
{刘0X}、陆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月5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
{刘0X}、陆俊撤回起诉,原告
{公司6}诉被告君安公司、
{朱4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由本院继续审理。2007年2月12日、3月16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
{公司6}的委托代理人
{王1X}、
{刘2X},被告君安公司、
{朱4X}的委托代理人
{黄5X}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朱4X}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