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锦秀、方不六、王家梁、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黄龙村新路44号、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粮食局、址同上、
王金红诉{陈0X}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确字第6号
原告王金红,居民身份证号460028600730722,女,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美良村。
委托代理人王晓与,居民身份证号460028811220721,男,汉族,海南临高金马电脑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
被告
{陈0X},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5901261211,男,汉族, “琼临高10043”号船船主,住
{地址:0}。
第三人
{方1X},居民身份证号460028480810002,女,汉族,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王2X},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4711060019男,汉族,住
{地址:2}。
原告王金红在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
{陈0X}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30日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同年2月6日,案外人
{方1X}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因
{方1X}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月8日准予其申请。3月14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王2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陈0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金红诉称,2004年2月10日,被告
{陈0X}为偿付“琼临高10043”号渔船船款,向其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0 000元。因被告所属“琼临高10043”号渔船在另案执行中被法院扣押,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拍卖船舶和债权登记公告,原告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已得到法院的准许。现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 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